法律分析:
变更估价不能超过合同价的5%。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单价或价格的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没有的应按照合同单价水平确定新的单价;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不应调整单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