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离婚另一方每月应支付月支付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适当的情况可以提高比例。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