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之所以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前提在于大部分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目前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公头,包工头自身本无承揽工程的资格,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得到了工程后,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一旦在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总包方、分包方、包公头几方人员相互推诿扯皮,农民工维权过程十分艰难。有鉴于此,现行法律中提供了两条救济渠道,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即工伤赔偿的途径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
1、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是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来进行索赔。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
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所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工伤赔偿金额高,但程序多、时间长,成本比较大。人身损害赔偿则程序少,时间快,成本较低,但是赔偿金额因此相对较少。两者的选择亦是一个取舍的问题。
一、工伤赔偿金退休后是否还可以申领?
1、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