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方便,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缺乏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可以补充合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