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这一句话的意思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看人”为标准,而不是“看章”。
也就是说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为有权代理人那么,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或者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者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如果担心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之中,需要保存好盖章之人有代表权的相关证据。
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理权是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者有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事实的相关证据。
如果有上述证据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