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治疗费用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然而,超范围用药是工伤治疗中费用无法报销的主要原因。只有在急诊或急救情况下,医院提供证明,工伤基金才可报销。参加工伤保险后,用工单位不再负担工伤人员费用,但在住院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超范围用药情况经常出现。如果工伤人员和家属事先知晓并签字认可,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若未被告知,可与医院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一般情况下,工伤治疗中一些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报销,主要原因是超过工伤基本药品目录用药,也就是超范围用药。如果是急诊或急救需要,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工伤基金可以报销。
2、参加工伤保险后,用工单位基本上不再负担工伤人员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用工单位也没有义务再负担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但是,工伤者在住院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超范围用药的情况。如果是工伤人员和家属在已知是自费情况下并签字认可的,只能是自己承担。如果工伤人员和家属不知情,医院没有告知,可以找医院解决。
拓展延伸
单位不报工伤自费部分,如何保障职工权益?
当单位不报工伤自费部分时,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首先,职工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投诉,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单位履行报销义务。其次,职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可以向相关媒体曝光单位的违法行为,增加舆论压力。此外,职工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单位的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职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促使单位履行应尽的责任。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但超范围用药费用不予报销。用工单位不再负担工伤人员费用,但住院期间超范围用药需自行承担。维护职工权益关键在于采取合适措施。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寻求法律援助、曝光违法行为、寻求律师帮助等方法都可采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留证据,确保权益不受侵害。综合运用以上措施,保障职工权益,促使单位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