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费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但单位支付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另一种是不符合规定产生的自费项目费用,既不由基金支付也不由单位支付,由产生费用的人自付,如超标准的自费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工伤不能报销的费用,需要根据其情形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请对照处理:
第一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但规定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
如:
①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③五至六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二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的自费项目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也不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
谁产生谁支付(如:人为产生的超标准的自费医疗费用等),由签字人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无签字医院产生的,按照规定由医院自付。
拓展延伸
工伤自费部分单位不报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工伤自费部分单位不报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加强对工伤自费部分的核算和管理,确保合理、公正地计算自费部分的金额。此外,加强对工伤自费部分的宣传和告知,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待遇,以便及时维权。最后,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受到单位不报问题影响的职工提供及时、公正的救济途径。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有效解决工伤自费部分单位不报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不能报销的费用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符合规定但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第二种情况是不符合规定产生的自费项目费用,由签字人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无签字医院产生的费用由医院自付。为解决工伤自费部分单位不报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同时加强对工伤自费部分的核算和管理,并加强宣传和告知,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