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2、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4、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6、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