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
2、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慢性病诊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一个病种超过500元,二个病种超过700元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60%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为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