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及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大约3个月左右,但如果案情复杂或需要补充侦查,时间可能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且特定情况下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也可经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如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可要求说明合法性。检察院也可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