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福利的特征如下:
1、政府的主导性;
2、对象的全民性;
3、目标的高层次性;
4、实现形式的多样性;
5、权利及义务的不对等性。
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
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
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
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
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
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
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
1、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
2、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
3、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
4、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