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时,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挂名法人公司出现问题承担的责任也有所提及。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1. 股东以货币出资,但未将足额的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将其合法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或者虽已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5. 股东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一、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使用实体货币进行出资,也可以使用非货币的方式进行出资。例如: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方式。但不论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出资,都需要办理交付手续,出资后,股东可以享有股权,但是丧失对出资物的所有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挂名法人公司出现问题承担什么责任
挂名法人公司出现问题时,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出资金应遵循哪些规定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应遵循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股东以货币出资但未存入公司银行账户、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评估作价或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办理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手续以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于股东出资违约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催缴、违约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挂名法人公司出现问题,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