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同意对离婚结果的影响:离婚的选择权是单向的,无需征得双方同意。虽然一方不同意离婚,对离婚的过程有一定影响,但若另一方下定决心离婚,还是会最终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1.双方中任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又称“离婚冷静期”条款,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目前尚未实施。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认定存在婚姻破裂的情形,则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应当支持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特殊情况:若女方不想离婚,且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离婚的后果不会产生。另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