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的,所欠税款会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税收债权,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