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合个人能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