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赔偿如下: (1)房屋拆迁费; (2)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堡坎等; (3)设备折旧处理费用、搬迁费; (4)厂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费。具体补偿费用克咨询征收厂房的政府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