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暂扣的期限最多不得超出六十日,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将暂扣的财物返回给当事人。至于罚款数额的多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一、没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没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收缴非法财物与查封、扣押都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二、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得超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准许,能够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出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