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多年被无效后还可以继续用,只是不再具有商标权。但若是商标处于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2、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4)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一、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双方也是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