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只有在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才会失效,不是随便多久不住都算失效。居住权包括使用房屋、附属权利、修缮和维护权利,但不得抵押或转让。居住权人有义务保管房屋、承担维修费用、不得改变结构和用途,并在期满时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个人居住权多久不住算失效
1.只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这两个情况才会导致居住权消灭,所以不是这两个情况的随便多久不住都可以。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责任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结语
居住权的消失并非随意多久不住即可,而是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发生。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和附属权益,但需遵守居住目的和相关法律要求。同时,居住权人有义务保管房屋、承担维修费用,并不得设定抵押或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满时应返还房屋。以上为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