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多少?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
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结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使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每户面积均有限制。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农村住宅建设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