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法院判决解散,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金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
立法者订立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也适当的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从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在用人单位解散后,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大多数地方法规对此问题都有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关闭、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
劳动者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劳动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而国家目前没有公司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以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规定得不是非常的明确,所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看出依据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未生效以前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应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