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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吗?

2024-04-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夫妻起诉离婚要去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且经依法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过错方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迫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无过错方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能在离婚后单独提出赔偿吗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且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共同债务的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且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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