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房产是公婆名下的怎么办?
1、房屋登记在公婆名下,如果公婆承认该房屋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了老人的名下,那么,该套房屋不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来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属,而应该以事实产权作为认定的依据。因此,该套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名字,从证书的公示、公信效力来看,一般推定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一方的父母。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和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人不承认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离婚男方不给钱该怎么办
离婚后离婚男方不给钱,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携带离婚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协议履行义务,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三、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承担
当债务的性质难以确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在债务关系产生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不能推定为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