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能私自出售。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对共有的不动产动产进行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需得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其他协议。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一方不得擅自出售。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处置,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