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对此由专门的规定。
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三种,因此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既然有明确规定不能约定试用期,自然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情况。
一、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经理却对王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专家点评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用人单位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
二、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