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文件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什么?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原则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计息?
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单位缴费以什么为基数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划入比例,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这样做可以照顾效益好、工资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意味着一个效益好、工资收入水平较高的单位,在按同比例缴费后,比效益差、工资收入水平实低的单位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有30%左右的部分会返还给本单位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