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和偷越国境罪的区别及立案标准。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入境手续,采用非法手段进入我国,需承担刑事责任。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地越过国境,侵犯国家对出入国境管理制度。立案标准包括偷越国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对执法人员施暴力、造成重大涉外事件等。违法行为涉及逃避刑罚、走私贩毒等目的的,被视为重大案件。非法入境者将面临罚款、拘留和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非法入境和偷越国境罪的区别有哪些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是: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分界。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二、具体立案标准是什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外国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入境手续后,利用非法的手段来实行非法入境后也是属于违法我国法律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会破坏出入境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出入境的统计,如果非法入境的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过于严重,不仅会扣除罚金,同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非法入境和偷越国境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指的是外国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入境手续而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后者指的是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具体立案标准包括偷越国(边)境次数、是否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是否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罚款和拘留等处罚。非法入境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破坏出入境管理制度和统计,涉案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