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概况
六大模式发展进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模式因其发展时间较长,产业模式发展相对成熟,配套法律相对齐全。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三项法律文件,文件中将第三方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并对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牌照化管理。但2005年就在中国诞生P2P网贷模式,虽然近年来“跑路”、“倒闭”丑闻不断,但至今法律定位不明、监管主体未定,更无从提起配套法规。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定更多的是援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此类或具有普遍适用性或专门针对互联网、电信、传统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现有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覆盖范围有限
一方面,现行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多数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由中央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另外还有一些中央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总体说来,上述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效力有限,不稳定性较强。另一方面很多法律仅仅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业中某一特定行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以为网络中的个人电子信息提供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可以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如何对这些已规定的少数领域之外的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大数据金融模式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及民法中已经提及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但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惩罚措施却难觅踪迹。若对侵犯权利行为无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法律对这项权利的保护也是薄弱的。
针对行业适用性较强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辩证来看。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虽然会带来法律稳定性较弱、不同区域监管规则存在差异等问题,但是这种现状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阶段存在联系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者无法在一种新兴业态尚未发展成熟的时候就为行业制定出监管完善的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下,对行业的法律监管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采用位阶较低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因为此类法律立法程序相对简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法以便及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位阶较低的法律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化,修改难度较小,可以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业态,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的时候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但是如果极其严格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创新,此种创新又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及僵硬性便凸显。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部分股权制、凭证制众筹项目以及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毫无疑问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很有可能超过两百人,极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二、互联网金融拥有的优势
(一)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实体金融,与实体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交易,在网络环境下,资金的供求双方可以自行进行双向选择,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便可进行定价交易,程序简便。与传统的实体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免去了中介以及垄断,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也使双方更加放心。
(二)效率高。互联网及金融业务是基于网络技术来进行操作,流程简便,快捷实用。传统的实体交易中,客户总是烦心于漫长的排队等候,形成了不愉快的服务体验。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下,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简易化,客户可以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下完成交易。例如,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贷款的发放,只需几分钟时间便可完成,使互联网金融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三)覆盖广。实体金融容易受到地域以及空间的限制,但是互联网金融完全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实现随时随地的交易,服务更直接、覆盖更广泛。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这一服务领域完全实现了传统金融服务盲区的覆盖和填补,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快。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大大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扩展步伐。例如当下十火爆的余额宝,在余额宝上线的18天之内便实现了250多万的客户群体,且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之多。据报道,余额宝规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现在,在互融网理财,不再需要冒着枪林弹雨,不用睡不着觉投P2P了,也不用翻来覆去看手机,每天为赚到1张彩票钱而沾沾自喜了。因为互联网私人银行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