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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精神病结婚能离婚吗

2024-04-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精神病,对方应做好对患者方的医疗、监护和生活,这也是夫妻间应尽的义务。精神病患者的多数人是可以治好的,在患者正处于治疗期间,一般也不宜提出离婚要求。但精神病人毕竟有久治不愈与终生治不好的情形。如果精神病患者经医院鉴定证明不能治愈康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精神病患者对孩子负有抚养权吗

通常情况下,身患精神病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法院不一定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该精神病患者。因为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造成危害结果。精神病患者的家属,或者监护人需要严加看管和医疗该患者。精神病患者无法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条件。也就是无论是否患病,当事人都有抚养权等法定权利。

二、离婚双方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想离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男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是什么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在此期间,许多妇女经常没有工作或辞职。如果一个男人在这个时候要求离婚,一方面,这肯定会给妇女带来更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的成长,同时也使妇女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增加了妇女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3、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考虑到承担的特殊任务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作出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士兵同意或者犯了严重罪行,对方仍然可以要求离婚。

4、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5、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现在有效吗?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6、必须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经证明夫妻关系不能长期维持的,在对方、亲属和有关单位安排病人的生活、医疗、监护后,可以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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