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纠纷中的级别管辖是: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的第一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