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记到"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1、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2、支付税金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3、月末结转至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历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