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在不通知车主的情况下交警没有权利强制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车辆报废在不通知车主的情况下交警没有权利强制销毁
车辆报废的,交警只有依法收缴的权利,不得在未通知车主的情况下强行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强制报废。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值的罚款。机动车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了解车辆报废
按照汽车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轻型、微型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货车行驶40万公里,特大型、中型、轻型、微型客车、轿车行驶50万公里,其他辆行驶45万公里;轻型、微型货车、带挂车的货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可使用8年,允许延期报废不超过4年,延期期间每年检验两次;其他车辆可使用10年,允许延期报废不超过5年。延期期间,每年检查两次;从事营运运输的各类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期报废4年。
综上所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机动车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经合理检验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最长使用年限不能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