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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与合同能否退还?

2024-07-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购房时支付的定金通常是无法退还的,因为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果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那么购房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和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定金不能返还,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无法签署正式合同,则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明确定金的规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分析

购房时支付的定金通常是无法退还的。因为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购房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由于定金的担保性质,它在原则上不能被退还。但是,如果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那么购房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有哪些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购房是需要交定金的,但这笔定金交了之后一般是不能退还的,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形,那么才可以要求退还,所以,在交定金时就一定要咨询清楚,一旦交了双方签订了合同就会生效,这样也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

结语

购房时支付的定金通常是无法退还的,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和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者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在购房时购房人应仔细阅读认购意向书和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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