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严重,视为自始不存在。之前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需赔偿恶意造成的损失。举证期限内请求人应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应在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口头审理前可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未在期限内提交或说明的证据不予考虑。
法律分析
一、宣告专利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结语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和已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因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专利权人或转让人未按规定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予以返还。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申请前的充分准备非常重要,包括专利文献查询、查新和市场调查等。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请求人在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应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在口头审理前补充相关证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交或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