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签订时间:20__年月日
签订地点:宁波市江北区
甲方就其出品的化妆品的经营权出让给乙方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合同签订双方声明
1、甲方保证对合同项下的产品拥有合法的、自主的、完整的经营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再转让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2、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对合同项下的产品、相关经营权、行政批准事项及市场前景均已经作了充分的调研、考察,确认对经营合同项下产品所需行业资质、各项条件、行政批准等事项明确知悉,承诺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营业条件、经济能力等。
3、如签订本合同的双方与上述声明不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出虚假声明的一方负责,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条经营权出让范围及特别约定
1、产品:面霜、护手霜、唇蜜。
2、经营权出让范围及出让方式:乙方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宁波大市线下以及淘宝、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聚美优品、QQ商城、微店、唯品会等所有电商平台之外)独家经营。
3、经营权出让费用:经营权转让三年内,为无偿转让,只是收取乙方进货的款项;从第四年度开始,除了按照市场价%向乙方供货,另乙方经营利润的%归甲方所有。
4、试经营:试经营期间为20__.5.1-20__.8.30。该期间内乙方出货2万盒套组以下(不包含本数),视为试经营失败,双方合同自动终止。该期间内乙方出货2万盒套组及以上,试经营通过,本合同继续履行。
5、经营权出让期限:若试经营通过,甲方向乙方出让经营权的期限为10年,自20__年 月 日始至20__年 月 日止。
6、乙方进货定价:甲方按照市场价的%向乙方供货。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凝露滋养面霜的市场价为:元/支,可可温润护手霜的市场价为:元/支,水漾滋润唇蜜的市场价为:元/支。
若因生产成本或其他市场因素致产品市场价调整,甲方调整相应产品的市场价后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价格调整对乙方无效,乙方仍按上述定价进货。
7、进货量最低限制:考虑到乙方受让方式为独家经营,且进货定价仅为甲方产品市场价的%;乙方保证,每个会计年度从甲方处购进产品不得低于20万套组。若乙方当年度未完成该数量,在当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订单量应满足年度20万套组;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或者,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当年度乙方已从甲方购进的产品价格调整为市场价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在当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补足;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进货总额30%的违约金。
第三条企业形象、产品品牌、注册商标的维护
1、乙方有权自主经营,不受甲方干涉。但为了维护甲方自身的企业形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合理的监督和管理。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一切有损于甲方的活动。
2、合同期内,甲方应在产品更新、产品功能提升、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等方面作必要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拓宽经营渠道,提高产品的品牌价值。乙方应在销售团队、经营战略、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作必要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拓宽经营渠道,提高产品的品牌价值。
3、乙方经营期间,在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上应当尽可能优化、完善,提升用户体验和产品品牌价值。
4、合同项下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权由甲方所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相应注册商标,不再另行支付商标使用费。乙方无偿使用上述相应注册商标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向乙方供货方面,乙方不得用于该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向甲方产品的生产商或甲方的工作人员打听甲方产品的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不得就合同项下的产品制假、售假,并且应当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范或制止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不特定人员)制假、售假。
6、市场上若出现假冒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或仿制的伪劣产品,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联合维权,共同打击侵权方,以有效整顿市场,维护产品商誉;必要时,甲方可向乙方授权,由乙方向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7、若产品流通在市场上后,出现大面积用户使用不良反应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市场上的不良影响,维护产品商誉;必要时,甲方应当依法召回产品。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订单模式、提货方式、货物风险、所有权保留
1、乙方向甲方进货的产品名称、数量、发货期等,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下订单。甲方指定电子邮箱地址: ;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地址: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各自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有效地址,双方往来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2、提货方式:乙方到甲方厂址或甲方指定地点提货。
3、货物风险:货物装车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装车开始,在途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所有权保留:乙方已提走但未付清全款的当批次货物所有权,仍由甲方享有;乙方未按月清偿相应欠款的,甲方有权将该批次货物取回,乙方不得扣押或阻拦。甲方为取回货物产生的人工费、搬运费、装卸费、运输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证金、结算周期及款项支付方式
1、乙方自合同签订日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行保证金。
2、结算周期: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5日对上月进货款项、相关费用等进行结算,7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上月全款。
3、款项支付方式:乙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且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违反进货量最低限制的,按照第二条第7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违反第三条之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当年度乙方进货总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逾期发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度乙方进货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60日仍拒不履行发货义务,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论乙方作出何种选择,甲方均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度乙方进货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60日仍未清偿全部欠款,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论甲方作出何种选择,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未清偿上一期欠款的,甲方除有权行使第四条第4项约定之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之外,有权拒绝发货。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通知对方,否则仍视合同中“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为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不利法律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的书面通知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发出的,该信件或快递交寄两日或乙方签收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视系统记录的发送时间为通知时间。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