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吗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具体个案上,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为逃避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在履行作证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草案规定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法律专门作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二.刑事诉讼证人有哪些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