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寄存人):
身份证号:
乙方(保管人):
身份证号: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等原因,将附件“保管物品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按照约定接受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二、本合同所称保管为不定期限,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乙方亦可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但应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三、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不存在纠纷、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导致乙方遭受损害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约定的保管为无报酬,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费用或报酬。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的使用权利:
1、乙方自己或其家属有权使用保管物。
2、乙方不得许可其它第三人使用。
六、保管期间,保管物的自然损耗(包括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正常使用保管物所导致的正常损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管要求:
1、保管地点限于:
本协议约定的保管地点,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
2、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
3、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八、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保管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管物的返还应在保管地点进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