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第二炮兵文工团新营区建设围墙外道路铺设及草坪土置换工程
二、 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甲一号
三、 承包方式:大包(即包工、包料)
四、 承包范围:文工团新营区建设围墙外道路铺设及草坪土置换。
五、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圆¥160000.00元
六、 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8月20日开工,于20xx年9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25天。
七、 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
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承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过保修责任。
八、 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价款的80%(128000元)。
3、本工程完成后审计结束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价款100%(160000元)。
4、本工程无质保金。
九、 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 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 违约: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 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 安全措施与责任:在工程施工、竣工及补修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 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作业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施工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为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夜间要设警告信号和看守,如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无任何责任。
十二、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工程结束甲方完款项支付本合同失效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 (签章)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