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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转让合同 篇13

2024-07-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全体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及原出租方同意,将原公司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平乐村第29队、32队、43队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40亩场地承租给经营管理权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平乐村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12(十二)公里外左侧东面的土地面积 40 亩:转让给乙方承租及全权经营管理,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转让场地租赁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转让承租期限:租赁期为20xx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

  二、场地租赁合同转让金为 30 万元,甲方收到该地转让金以后,原《场地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履行,甲方不再享有40亩场地经营管理权。

  三、转让给乙方租赁后,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各种税费、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转让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甲方需在转让前结清所有债权债务。

  五、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增加补充条款和附件与本《转让场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请仲裁机关或交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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