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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篇33

2024-07-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一节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

  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

  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

  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能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1)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牻ㄉ璧ノ换嵬施工单位做好环9こ躺枋┑氖┕そㄉ琛⒆式鹗褂们榭龅茸柿稀⑽募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r约颈ǖ男问浇环9こ探度情况上报政府环2棵牛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二节环境管理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牪扇〈胧┛刂剖┕は殖〉母髦址鄢尽⒎掀、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α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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