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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输出协议 篇9

2024-07-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

  1.1 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第二条: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

  2.1 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13500元;

  (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3500元(按实结算);

  (3)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培训费用人民币1000元。

  2.2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乙方不愿出国;

  (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工作报酬及回国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约定为: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报酬约定:第一年每小时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日元、第三年每小时为350日元。

  3.2 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

  (2)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4.1 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 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

  4.3 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或劳动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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