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
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独家招商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委托物业概况
1.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址: 。
1.3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本项目全部物业约 ㎡。
2、委托期限
独家招商代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招商完成 %止。
3、独家招商范围
商业建筑面积:约 m2
(以上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准的预售招商面积及甲方批准的招商面积为准)。
4、承诺与确认
4.1 甲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4.2 甲方确认对本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开发权、处分权, 且已取得对
本项目招商无诸如查封、抵押等障碍的相应证明文件并保持这些文件的有效性。拟委托之项目已不存在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和瑕疵,并愿意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3 乙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4.4 乙方确认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工作内容的合法资质,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5、联络和沟通
5.1甲方
5.1.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络,以保证双方能及时沟通和协调,除非书面通知,不得更换联络人员。
5.1.2甲方指定下列联络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负责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或接收建议、意见、函件、确认书等文书。若对方要求书面回复,除非另有说明,联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方。
5.1.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资料,并应乙方的请求就资料中相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
5.2 乙方
5.2.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专人与甲方联络,以保证双方能及时沟通和协调,除非书面通知,不得更换联络人员。
5.2.2 乙方指定下列联络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负责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或接收建议、意见、函件、确认书等文书。若对方要求书面回复,除非另有说明,联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方。
5.3 联络沟通渠道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和电子信箱为双方信息送达的有效途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义务确保该所留地址和电子信箱的稳定性,除非事先书面通知对方,不得变更。一旦相关信息送达所留地址和电子信箱,则视接收方收到并知晓相关信息。
6、甲方职责
6.1甲方须在本合同书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及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平面图、面积表、全套建筑设计方案、前期市场调查方案、相关土地、开发资料、开发进度等、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资料。
6.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自行招商或委托第三方招商本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单位。否则甲方自行招商或委托第三方招商的有益结果视作乙方的工作成果,并作为乙方计提服务费的依据。
6.3 由于甲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前期销售/招商带来的相关问题由甲方全部承担和解决。
6.4 甲方应按时支付本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
6.5 甲方须在本项目所有宣传资料及广告上印有“独家招商代理: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字样。
7、乙方责任
7.1 合同签订后,乙方须确定本项目招商经理参与主力店招商的日常工作,
7.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招商工作,根据招商的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开展必要的促销和宣传活动。
7.3 乙方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做任何不实的宣传。
7.4 不得超越甲方书面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 对甲方提供的项目及客户资料保密,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项目商业机密,甲方客户私人资料永久不能向第三方泄露。
7.6 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7.7 在招商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事务,乙方需先通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8、特别约定
9.服务费
9.1 项目招商代理服务费及溢价奖励
9.1.1 乙方按已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 两 倍计算代理佣金。
合作扣点商户:按双方确定的合作商铺月租金底价的 两 倍计算代理佣
金;
纯租金商户:按租赁商铺首年月租金之 两 倍计算代理佣金。
注:
“月租金”指租赁合同首年平均月租金(不含免租优惠期在内)。月租金底价在 本合同签署 前协商设定;设定之依据为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项目最终招商商务条件》
9.2 项目策划及招商代理日常运营月费
9.2.1 甲方应在上月30号前向乙方支付本月的项目策划及招商代理日常运营月费,日常运营月费为 大写( )。
注:
“日常营运月费”指乙方在为甲方进行本项目商业策划及商业招商工作期
间所产生的执行团队工资、日常办公能耗、招商渠道拓展、招商接待等费用的总称。
10、招商代理服务费支付时间及方式
10.1招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范围为本月之内所有租出单位。结算日期为下月的10日结清上月。以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到首付款为标准确认结算服务费单位。
10.2若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悔约,如因客户自身原因的,则没收的客户定金及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该房源收回重新招商,乙方另计服务费;如因甲方原因的,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不收代理服务费或退还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
10.3乙方在每月底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结算表,甲方核对后,应于下个月10日前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11、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明确,凡违反本合同第1条中有关承诺与确认的情形均属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其损失。
11.2合同的变更、解除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纸质打印文件)形式予以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终止本合同。否则将向守约方承担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足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其损失。
11.3 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且必
须支付乙方已售出/租出单位的服务费,且乙方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 万元(大写:万元整)的违约金。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要求支付上述服务费及违约金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11.4 合同到期前3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未在合同期限前达成续约协议,乙方在结清服务费后10日内从销售/招商现场接待中心撤离。
11.5若项目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报批手续、工程进度及推广预算计划等原因造成延误,则甲方考核乙方招商进度指标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乙方工作人员入场后因此类原因造成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则甲方需按元/人.日承担乙方工作人员成本费,直到造成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障碍消除为止。
11.6甲方应按时付给乙方每月的服务费,如果超出30日未付清乙方当月的服务费,应当按照当月服务费的1.1倍支付给乙方;如果超出60日未付清乙方当月服务费,应当按照当月服务费的的1.2倍支付给乙方:如果超出90日未付清乙方当月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当月服务费的
1.3倍支付给乙方,且从第4个月起,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应付款项每日5%的延期支付违约金以及为追索此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法院受理费及其他合理开支。
12、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委托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表: 开户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