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镇的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我镇劳动者劳动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努力开展职业培训,大幅度的提高我镇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为我镇的经济建设提供大量合格优质的劳动技能型人才。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劳动能力,增强其就业再生力,促进其再就业,实现定岗培训率达标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在职职工“技能振新行动”,大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此基础上,做到我镇职工技能的提高,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我镇新生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现代新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从根本上改变职工职业技能低下、技术骨干匮乏的'局面,为我镇经济技术可持续发展做好技能人才储备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再就业培训工作体系
1、加强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建立完整的再就业培训制度。培训专业的设置、培训层次、培训时间,要紧紧围绕已开发出的社区就业岗位、企业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具体项目,有针对性的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2、对就业转失业人员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对劳动就业形势的认识和对劳动法规的了解,调整就业心态,增强就业信心,提高求职能力,争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现再就业。
3、按照有关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及就业稳定性。
4、结合社区就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社区适应性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能力,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稳定社区就业岗位。
5、积极推进企业创业者培训。对有意在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工商管理、税务知识、企业管理、创业意识、营销策略、合法经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内容的社区创业培训。配合就业部门,引导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谋就业。
6、再就业培训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作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就业培训的协调管理;各街乡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就业转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动员。
7、再就业培训要着重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失业人员培训后的就业率,形成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联动机制,鼓励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与用人单位挂钩,采取培训学校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的方式,实施“承诺就业培训”的新型培训机制。
(二)加强政策宣传。区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社会团体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积极推动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开展。
(三)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在与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建立新型劳动预备制培训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准入培训制度。
四、培训计划
(一)培训教学及日程安排。为了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真正能够学到一技之长,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教学时间落实、教学人员落实、教学设备落实。培训教材须使用相关专业(工种)正版教材,并报就业局备案。做到参加培训的学员有书看、有笔记、有实作。每天上午必须保证两个小时理论学习或者实际操作时间。实行每次实名签到登记制度,严禁代签、补签等现象。上课时间达不得%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二)常态巡查制度。对经审批同意开办的培训班,就业局或人社局相关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及考核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开班检查重点要结合培训机构提供的设备清单、师资等认真核对是否到位、场地是否能满足培训需要;检查教材是否发放;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执行。中途检查要重点检查教学过程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有序组织和进行。质量检查记录表必须现场填写,请培训机构老师确定签字。
(三)考核鉴定制度。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或新录用人员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结束,所有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含专项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含专项能力考核)的理论知识考试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实施进行统考。要严格实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做好考核现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鉴定质量。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情况严重的,取消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资格。考核时培训机构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要求参加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贴有本人照片的准考证以及与准考证相一致的座位编号和实际操作考试应准备的设施材料。
(四)网络管理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对培训学员信息进行实名制管理,开班计划申请时,要检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是否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对学员参加培训,享受培训政策情况全部过程的管理,系统录入将作为开班批准、拨付经费的依据。培训机构在进行培训时应按照培训计划制定教案,并督促学员做好笔记。建立健全好基础台账和学员档案资料。
(五)培训机构参与补贴审核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