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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篇3

2024-07-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1.根据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本公司财务会计档案;

  2.财务会计档案的范围:

  2.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凭证;

  2.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2.3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等;

  2.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会签单、审批单等);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他有财务保存价值的资料。

  3.财务、会计档案的装订应按类别、按编号顺序按时装订成册,标明月份、起止年、号数、凭证张数,由装订人、审核人、主管签章;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3.1会计凭证:当月会计凭证必须于次月15日以前装订完毕

  3.2会计账簿:电脑账本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打印并装订完毕

  3.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装订完毕

  3.4财务报告:按年装订,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装订完毕

  3.5经济合同:按经济合同类别、所属项目来装订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

  一年,期满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

  5.凡需借阅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三大类档案的,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5.1有权借阅本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人员为:集团的董事长、总裁及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审计经理;本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5.2其他人员需调阅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的,必须本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批准、且必须在财务部门查阅;未经财务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印。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档案;

  7.财务会计工作移交的规定:

  7.1财务人员因故离开公司或工作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7.2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工作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工作事项,移交人须填写工作移交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姓名及职务岗位、交接实物的名称和数量、凭证账册的名称数量及所属期限、文件名称及数量、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其中电子数据应说明存放目录和文件名称,并进行实际操作。

  7.3本公司会计主管及以下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经理监交。 8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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