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空宅基地拆迁应当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进行补偿的,宅基地在制度层面,一般特征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等。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福利的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这样容易导致,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
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个人建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因在办理农村个人建房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取农村个人建房的任何费用,虽说经国土部门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但在征地拆迁时又同时安排了农民的新宅基地或还建了相应住房。其土地使用权虽说发生了位移或转变,但仍保证了居住,所以对宅基地进行了还建补偿。
上述属合法用地范围,若不属合法用地或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均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应进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