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利用银行卡不构成犯罪,但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可追究法律责任,可起诉要求返还资金。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不知情被诈骗犯利用银行卡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资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银行卡被滥用,如何保护个人财产?
当银行卡被滥用时,保护个人财产的措施至关重要。首先,立即联系银行,报告盗用情况,并要求冻结或关闭受影响的银行卡。同时,尽快报警,向警方提供详细的盗用信息,协助他们展开调查。此外,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给银行。采取强密码和双重认证措施,确保账户安全。避免在公共网络上使用银行卡进行敏感操作,使用安全的网络连接和设备。教育自己和家人有关网络诈骗和钓鱼攻击的警惕性,不轻易透露个人银行信息。最后,购买信用监控服务,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身份盗窃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财产免受银行卡滥用的损害。
结语
保护个人财产免受银行卡滥用的损害至关重要。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用,立即联系银行冻结或关闭受影响的卡,并向警方报案。定期检查账户和交易记录,采取强密码和双重认证措施,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敏感操作。教育自己和家人警惕网络诈骗,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购买信用监控服务,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身份盗窃行为。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