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董女士刚过而立之年,在家相夫教子,生活过得很充实。一天她感到头痛、发热并有呕吐,自认为是感冒,到药店买了药吃,但吃了几天却没有效果。于是到A医院门诊求治,该医院诊断为脑部血管神经紊乱,给予对症治疗。一周内去了四、五趟A医院,但原有症状依然如故,又出现尿频尿急现象,董女士就转投B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泌尿系感染。两天后的凌晨,董女士突然陷入昏迷,家人急送其到B医院抢救。经一系列的检查,终于查清病因,原来是结核菌素在作怪。董女士被诊断为“结核性脑病”。由于B医院无传染科,且无此方面治疗经验,建议患者转专科医院治疗。三天后病人被送入C传染病专科医院,开始正规的抗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个月后,董女士不治身亡。最后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原本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突然就此终结,董女士的丈夫一下子真的想不开。结核病又不是什么绝症,怎么经过那么多家的医院诊断与治疗却挽救不了他妻子的生命呢?他认为A、B、C三家医院对他妻子的死亡都负有责任,于是把这三家医院告上法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1、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系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2、结核性脑膜炎的早期表现不典型,病人就诊时无典型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症状,致A医院和B医院未能及时确诊,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3、三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应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据此,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董女士的丈夫不服某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院于是委托某市学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后,专家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头痛、发热、呕吐等症状于一周内四次赴A医院中医科、内科门急诊就诊。接诊医师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神经系统检查)不够周全、详尽,临床思维狭窄,使患者虽经四次诊治,仍然不能获得早期诊断,延误了对患者早期治疗。2、患者到B医院急诊,接诊医师未能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错误诊断为“尿路感染”,未予以留院观察。患者再次就诊后,经检查拟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后,该院未
一、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3)由人民法院委托。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