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但实践中执行一般羁押期限的并不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羁押的延长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到期,还有许多理由可以再延长。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羁押期限:三日。延长羁押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等待批准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特别延长羁押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任何情况下,拘留的羁押期限都不能超过37天。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延长羁押期限:1.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经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3.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权力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受法律限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逮捕后,羁押了一段时间,然后宣布已经羁押的时间不算了,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是一种变相的延长羁押。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4.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