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票开错了可以注销: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