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由谁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导致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因公司关联交易导致的纠纷多种多样,不同的情况,就需要到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要是因为关联交易发生纠纷,需要起诉公司的,往往应该优先到公司注册地进行诉讼。
此外,要是因关联交易纠纷需要起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是到被告人的住所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